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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怎么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


哪些文件不能被加州公证员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没有例外)?


加州公证员不能对重要记录文件(Vital Records)、法院签发的文件(court documents)、以及公开记录文件(publicly recordable documents)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True Copy)”公证。重要记录文件包括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和结婚证明等。


在加州,哪些文件是被允许做“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的?


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 在加州,公证员可以公证委托书的复印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公证样式如下所示。其他类似措辞的格式也可以接受。



如果我有除委托书以外的其他文件需要公证,怎么办?


美国全国公证员协会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来做公证。


由文件保管人来证明文件是复印件,而不是公证员。保管人将原始文件复印,并以书面形式声明该复印件是原件的真实、正确和完整副本,然后在公证员面前出示身份证件,签署该声明,并就该声明的真实性进行宣誓或确认。公证员通过满足要求的证据确定签字人的身份,见证签字,最后执行宣誓(Jurat)公证行为。


书面声明可以这样起草。请注意,此声明应必须要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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