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重要的文件时,公证员往往担任着不可或缺的公平的证人角色。但是,当公证员自己的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需要公证文件时,公证员是否能毫无偏见地为其提供公证服务呢?有关这些涉及对文件的签字进行公证的约束和处理,因州而异。
1. 不是所有州都允许公证员为其家庭成员做公证
首先,并不是所有州都允许公证员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提供公证服务。一些州禁止公证员为大部分家庭成员做公证,另一些州则不允许为某些特定的家庭成员做公证。
以佛罗里达州和马塞诸塞州为例,公证员被禁止对自己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签名进行公证。马萨诸塞州更严格一些,将上述范围扩大到同居伴侣、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继亲。北达科他州、俄勒冈州、和西弗吉尼亚只禁止为配偶做公证,然而在西弗吉尼亚州,该州还建议,如果公证员将从交易中获得金钱或财产利益,则不要为其家庭成员做公证。在宾夕法尼亚州,若公证员的配偶在某份文件中有享有直接或金钱利益的,则公证员不能为该文件做公证。在弗吉尼亚州,法律规定,若公证员或公证员的配偶在文件中作为某一方、被提及、签名或从中收益,则公证员不能做公证。
相反地,很多州(如得克萨斯州)根本没有限制。而在某些州,如阿拉巴马、加州和蒙大拿州,法律虽没有明确禁止,但会警告公证员不要为家庭成员做公证。
2. 如果公证员会受益,他们通常不会公证
即使公证员所在的州不限制其为家庭成员做公证,倘若公证员会从交易中以任何方式受益,我们建议公证员不要提供公证服务。因此在这些州,公证员是否会受益,是一个比较容易参考和执行的标准。
如果公证员持有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即使公证员的名字没出现在文件上,但任何涉及其配偶的交易都可能使公证员受益。以加州为例,法律没有禁止公证员为家庭成员做公证,但明确禁止公证员在公证文件中有任何形式的某种参与,这些参与包括除公证员应收的公证费之外的,享有直接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为了避免自己的偏见和风险出现,公证员通常会将家庭成员转介给另一位与交易无任何关系和利益的公证员。也正是因为法律的约束和公证员对职业责任守则的遵守,才使得公证员在文件的签署、签名者的身份验证、签署意愿和对文件内容的确认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来源: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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