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公证员可以,为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在需要公证的文件上完成签名动作或做标记的申请人代签名字:
在有两名无利益相关的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申请人指示公证员这样做;
公证员在申请人和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代签申请人的名字;
两名见证人均需要在公证员所签名字的旁边签字;
公证员需要写以下内容“Signature affixed by the notary at the direction and in the presence of (name of principal unable to sign or make a mark) and also in the presence of (names and addresses of 2 witnesses) pursuant to Section 5-4 of The Model Notary Act”,而且
公证员通过确认公证、宣誓公证或见证签字的方式公证该签名。
上述“申请人”指:
(1) 其签名需要被公证的某个人;或
(2) 除可信证人外,在公证员面前宣誓或确认的某个人。
来源: The Model Notary Act Of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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